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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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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讯

  • 复锐医疗科技长效A型肉毒毒素产品达希斐®完成中国首例临床应用

    1月14日,复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Sisram,1696.HK)宣布,其长效A型肉毒毒素产品达希斐®已在中国完成首例临床应用,标志着该产品正式进入临床实践与商业推广并行的新阶段。

    2026-01-16 10:26
  • 格莱威医疗玻尿酸获批

    最新消息显示,济南格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获批!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63130055;适用范围:该产品适用于鼻唇沟部位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从已披露信息看,该产品在核心适应症上尚未展现出显著差异化,这也意味着又一款产品进入了已成“红海”的玻尿酸填充市场。

    2026-01-16 10:26
  • 伊臻生物“童颜针”获批,适应症为颞部填充

    根据最新消息显示,成都伊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注射用聚左旋乳酸填充剂”获批,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63130095;适用范围:适用于颞部,注射至鼓膜上层以改善承认轻中度颞部凹陷,这也是国内首个颞部填充适应症。

    2026-01-16 10:26
  • 巨子生物“重组I型α1亚型胶原蛋白及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获批

    最新消息,巨子生物旗下“重组I型α1亚型胶原蛋白及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获得NMPA批准,注册证编号:20263130044,用于真皮层的注射,改善面颊部平滑度。这一适应症是第二次出现,第一款是北京艾佰瑞旗下的“胶原蛋白植入剂”。

    2026-01-16 10:25
  • REJURAN 丽驻兰中国区发布声明

    1月13日,REJURAN丽驻兰官微发布,杭州隐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REJURAN/丽驻兰”品牌在中国地区的官方授权单位。

    声明指出,REJURAN/丽驻兰品牌方已于2025年10月31日终止与宁夏沃美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出现以下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均涉嫌非官方授权的侵权产品:产品名为“医用胶原透明质酸修护敷料”、注册证号为“宁械注准20232140024”、规格为“2ml/支*2/盒(黑盒)”、生产企业为“宁夏沃美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为“REJURAN/丽驻兰”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均被认定为非官方授权产品,涉嫌侵权。

    2026-01-15 10:16

 医美行业观察

比起美团医美广告词踩雷,最容易收到巨额罚单的医美广告,是这4类!

观察

观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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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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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观察导读:

近日,有媒体记者发现美团医美上海站能够搜索到“水光针”、“鼻综合”等广告,这些广告用语在去年曾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如果医疗机构2年内违法发布3次医疗广告,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吊销相关科目。


除了在美团医美上海站,任何三方平台上都有这类更形象的“项目昵称”,它们被定义成杜撰性非规范用语。

去年9月份,上海市卫健委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召开“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制定了《涉及医疗服务信息及广告宣传用语负面清单》,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首席”、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以及“美人雕”、“逆龄术”、“冻龄术”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

“韩式双眼皮”“欧式芭比眼”“美白针”“瘦脸针”“水光针”“鼻综合”“眼综合”等也被列入广告用词负面清单中。

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如果医疗机构2年内违法发布3次医疗广告,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吊销相关科目。

在2019年年底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关于就“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的回应》中,1年之内,查处了违法医疗美容广告251件,罚没款270万元!

经过盘点发现,医美机构在打广告时,有四个最容易掉进去的“坑”,稍不注意就被罚款!


最容易被罚款的4个“雷”

1.使用极限词广告。踩雷指数:五星

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独家、全国领先”等等,夸大项目效果。

南京某医院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宣称:独创国际领先‘隧道吸脂’技术、多年来,百万例整形手术0事故、0投诉、0风险等内容,多出虚假,除极限用词外,违反了《广告法》多项条款,最终被工商部罚款60万。

2.内容涉及效率、治疗与和功效、安全性的保障,这也是医美机构在广告内容里极容易踩雷的部分。踩雷指数:五星

成都某美容门诊部,在其公司网站和印刷品宣传手册上发布了“加速康复系统 减轻手术创伤 缩短复原周期 低化创痛感 无针眼 不留痕迹 减少对血管与组织的破话 减轻淤青和肿胀 无创塑性 不动刀 无创痛”等宣传内容,在宣传手册上发布的“1次*=3年**”等内容。

涉及有效率、治愈率和功效、安全性的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万元。

3.利用消费者形象作证明,踩雷指数:五星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上海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文章,
“****线体提升术去三八线、去泪沟、鼻唇沟、下唇沟效果绝佳”。该产品在国内应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但是,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并未经过审查。当事人在上述广告的[临床案例]中利用患者的术前、术后对比相片,为产品作证明并进行宣传推广。被责令停止发布且罚款15万元

4.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踩雷指数:4星

上海某公司与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地铁广告确认函,委托其制作、发布“***医美”系列广告,发布点位包括静安寺地铁站、徐家汇地铁站、人民广场地铁站等站点。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被行政部门审查的证明材料。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发布且罚款15万余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划重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有5条内容是医美机构最该划重点关注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一方面越诱人的整形广告越容易吸引到消费者,而在另一方面,这却与我们所倡导的医美回归医疗本质构成一定的矛盾。此前由于监管较薄弱,医美行业、医美广告乱象丛生,不合规成为常态,但随相关部门对医美行业


和广告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医美行业合规发展有望实现。



文章来源:医美行业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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